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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纪十四(3/7)

驿赴京,营私事。”

八月,丙申,御史台言:“奉敕逮监察御史萨都鼎赴上都。世祖、成宗迄于陛下,累有明旨,监察御史乃朝廷耳目,中外臣僚作犯科,有不职者,听其纠劾,治事之际,诸人勿得与焉。迩者鞫问刑尚书乌喇实赃罪,蒙诏奖谕,诸御史皆被赐赉,台纲益振。今萨都鼎被逮,同列皆惧,所系非小,宜寝其命,申明宪台之制,诸人勿得与闻。”制可。

九月,丙辰,以内郡岁不登,诸都城者,减十之五。

中书省言:“夏秋之间,巩昌地震,归德暴风雨,济宁、泰安、真定大,民居析。江浙饥荒之馀,疫疠大作,死者相枕藉;父鬻其,夫离其妻,哭声震野,所不忍闻。是皆臣等不才,猥当大任,以致政事乖违,失序,害及百姓,愿退位以避贤路。”帝曰:“灾害事有由来,非尔等所致也,但当慎所行耳。”

丽国王王昛卒。

召山东宣司刘中为翰林学士承旨。时灾异荐臻,帝召公卿集议弭灾之中疏列七事,帝嘉纳之。未几,以疾还乡里。中义不苟必有所匡救,每以时事为忧,或郁而勿申,则戚形于。尝与同侪各言志,曰:“自幼至老,相见而无愧,是吾志也。”

壬戌,太托克托奏:“泉州大商异木沈檀可构室者。”敕江浙行省驿致之。未几,泉州商复珍异及宝带、西域

丙寅,蒲县地震。

乙亥,帝至自上都。

帝尝奉皇太后燕大安阁,阁中有故箧,指以问内侍李宁,对曰:“此世祖贮裘带者。臣闻圣训曰:‘藏此以遗孙,使见吾朴俭,可为华侈之戒。’”帝命发箧视之,叹曰:“非卿言,朕安知之!”时有宗王在侧,遽曰:“世祖虽神圣,然啬于财。”宁曰:“不然。世祖一言无不为后世法,一予夺无不当功罪。且天下所虽富,苟用不节,必致匮乏。自先朝以来,岁赋已不足用,又数会宗亲,资费无算,旦暮不给,必将横敛掊怨,岂事耶?”太后及帝然其言。

庚辰,以丽国王王璋嗣丽王。

冬,十月,癸巳,蒲县、陵县地震。

甲午,以阿实克布哈知枢密院事。

甲辰,以西蕃僧嘉勒斡勒为翰林学士承旨。

中书省请以湖广米十万石贮于扬州,分江西、江浙海漕五万石贮硃汪、利津二仓,以济山东饥民,从之。

敕:“凡持内降文记买河间盐,及以诸王、驸之言至运司者,一切禁之。持内降文记不由中书者,听运司以闻。”

十一月,己未,中书省言:“世祖时,自中书以下诸司,官有定员。迩者诸司递升一级,一司多至二三十员,事不改旧而官日增。请如大德十年员数,冗滥者悉汰之。又,今中都筑城,大都建寺,及为诸贵近营造私第,军民困敝,仓廪空虚,而用度日广,每赐一人,动至万,恐将不断,宜暂节缩。”又言:“百司之事,每与中书有预者,请申禁之。”帝曰:“尝令诸人勿中书之政,他日或有乘朕忽忘,持内降文记至中书者,其执之以来,朕加之罪。”

己巳,以奇塔特布济克为右丞相,托克托为左丞相。既又从托克托言,以塔斯布哈与奇塔特布济克俱为右丞相。

中书省言:“国用不给,请沙汰宣徽、大府、利用等院籍,定应给人数。其在上都、行省者,委官裁省。又,行泉院专以守宝货为任,宜禁私献宝货者。又,天下屯田所,由所用者多非其人,以致废弛;除四川、甘州、应昌府、云南为地绝远,馀当选习农务者往,与行省宣司亲至其地,可兴者兴,可废者废,各籍以闻。”并从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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